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銷貨奬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楊清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貨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