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連玉榮 被告 陳寶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于人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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