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興旺 相對人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一)相對人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二)相對人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黃萬儔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