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何聲信 輔助人 何蓓華 同上被告 洪翊珽 (原名 洪立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洪翊珽(原名洪立杰)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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