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提陳之薪資扣繳憑單,其在96年7月至12月所得總
額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平均每月亦有3萬元。如依
其自行提出之按月提撥40%之清償方案。每月應償還之金額
為12,000元;聲請人卻陳報每月僅願償10,000元,不無規避
清償之嫌。次查本件調解事件,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於金融
消費借貸契約之關係請求與債權人銀行債務協商。惟查兩造
曾個別協商仍無法達成合意,且其所提出之清償方案,每個
月僅清償新臺幣10,000元,分期清償期數為113期,近10年
,客觀上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因認無調解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