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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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北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2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公訴人於民國91年12月4日提起公訴,此有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佐,然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94年1月13日死亡且經辦理除戶,此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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