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乙○○
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8,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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