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3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第三人潘廷英任連帶保證人,於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至103年11月29日止,利息約定前二年固定利率百分之2.6,第三至五年固定利率百分之3.1,第六年起依當時保單分紅利率加碼百分之2.0,每屆滿三個月調整一次,且任何一宗債務到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6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並經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清償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約定書、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文化││1142│建│││75.37│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積││││││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築材料│(平方││││號│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公尺)│││├─┼─┼──────┼────┼────┼─┼─┼─┼─┼─┼─┼─┼─┼─┼─┼─┼─┼────┼───┼───┼───┤│1│1│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商用、│4│5│1│││││││││1│││全部││││5│國盛街291號│1142地號│加強磚造│2│8│5│││││││││1│││││││9│││、2層│.│.│.│││││││││6│││││││││││9│3│3│││││││││.│││││││││││3│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