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 陳德宇 (即 陳有中 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 陳蘇阿好 (即陳有中之承受訴訟人)人上訴人 吳東昀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附帶上訴人山盟海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益祥 被上訴人 許春琴
劉雅文 葉紫菜王姮又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前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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