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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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李金輝 被告 王重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288 號(110.03.2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19 號裁定(110.03.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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