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 李晢豪 被上訴人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09年上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