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張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4,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