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有中 上訴人即被告 吳東昀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99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陳有中、吳東昀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陳有中、吳東昀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陳有中、吳東昀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