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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