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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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七○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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