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胡森田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一││台│等│台│││最│││││害│期年││中│8│中│上3││高│台7││3││自│徒二│25│地│偵5│高│5│1│法│5│44│執4││由│刑月││檢│0│分│訴0││院│上9││9│││││署│7│院│2│││1││2│├──┼───┼────┼──┼─────┼─┼───┼────┼─┼───┼────┼────┤││有併幣││台││台││││││││槍│期科五│62│中│等│中│上0│││││6│││徒罰十│至│地│偵8│高│更0│35│同│上│3│執5││砲│刑金萬│21│檢│5│分│㈡4│││││0│││八新元││署│0│院││││││3│││年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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