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35號
原   告  楊絨
訴訟代理人  賴文亮
被   告  賴高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6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公然侮辱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
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
。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
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故未經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刑事
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
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公然侮辱,致其受有精神損害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而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000元,並加
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法定利息,惟查,被告所涉上開公然侮辱部分,並未經檢察
官起訴,亦非本院刑事判決之範圍,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
25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上開未經刑事
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部分,原告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縱本院刑事庭前未予區分是否判決被告有罪
部分均逕以裁定將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移送至民事
庭,然上開部分原告之訴仍為不合法,不因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而受影響,是本院仍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
。又原告上開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即傷害部分),原告就該部
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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