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王惟
上列原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記載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僅記載「被告:Yahoo奇摩拍賣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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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客服LineID:tw506」,而本院已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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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kikilala825)之登錄基本資料,惟原告尚未補正被告資
料,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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