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順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順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蘇順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11月20日釋放,並由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0704號處分不起訴
確定;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
戒治並由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於105年9月7日執行完畢。其又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14日17時左右,在雲林
縣○○鎮○○里○○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同年月16日凌晨5時55分,警察得其
同意,對其採尿送驗,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證據:㈠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應受尿
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件,㈡被告坦白承認於上述時地,以上
述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㈢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矯正簡表。
三、㈠被告的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
告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㈢法官審酌已經
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顯示其毒癮不輕,又考量其自述家庭
經濟勉強維持(見被告警察詢問筆錄第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嘉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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