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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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87號
原 告 林志忠
被 告 翁木兆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會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