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9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詹瑞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合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則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依上開規定選派清算人,必須以公司無董事得為清算人,公司法或章程未另為規定,且公司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為前提,法條文義甚明。
三、查合祥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祥公司)業經選任 黃瀛昌 為清算人,黃瀛昌並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本院於93年12月6日以板院 通民毅 93年司字第
299號函准予備查,則合祥公司股東會已另選任清算人,聲請依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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