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43號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2,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