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建發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曾建發前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20日以89年度竹北簡字第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89年12月11日確定。2、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7月30日以88年度易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嗣經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3月28日以90年度上易字第411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緩刑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後經撤銷緩刑)。3、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5月4日以89年度易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7月26日以90年度上易字第202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0年7月26日確定。4、另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2年4月16日以91年度易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8月19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9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並於92年8月19日確定。5、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2年8月29日以92年度竹簡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2年9月29日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1、3、4、5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9月、3月、2月15日,復與不予減刑之2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5日確定。嗣於96年3月16日入監執行,於98年3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9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曾建發因其前妻 詹千慧 於10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使詹千慧受刑事處分誣告之接續犯意,於103年4月15日,向具有偵查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詹千慧涉有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其施用之刑事自白狀後,並於103年5月29日向該署檢察官虛偽陳述詹千慧自102年初至同年5月初期間,數度在新竹市○○路之箱根汽車旅館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予其施用;又於103年5月16日,向具有偵查權之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虛偽告發詹千慧涉犯附表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再由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致使詹千慧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庭調查,惟因詹千慧否認,嗣經傳喚曾建發到庭始坦承上開誣告犯行,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毒品種類、數量││││││、金額│├──┼─────┼──────┼────┼───────┤│一│102年2月15│新竹縣竹北市│洪坤池│甲基安非他命1│││日20時許│鳳岡路3段附││小包不含袋1公││││近之車上││克,3千元。│├──┼─────┼──────┼────┼───────┤│二│102年2月24│新竹縣竹北市│洪坤池│甲基安非他命1│││日10時許│鳳岡路3段附││小包不含袋0.2││││近之車上││公克,5百元│├──┼─────┼──────┼────┼───────┤│三│102年2月26│新竹縣竹北市│洪坤池│甲基安非他命1│││日17時許│鳳岡路3段196││小包不含袋0.2││││巷38號││公克,5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