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告 房運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房鑫巧 、 房運喜 、 李麗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1,690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190元(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