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皇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