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B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1
月20日起至中華民國94年2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廿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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