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4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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