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呈豪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呈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呈豪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73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1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呈豪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73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3月5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11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24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