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榮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榮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榮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榮宗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1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101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4月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