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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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傑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12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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