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投票受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間犯投票受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66號、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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