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URELIOARAFILESFRONDA(菲律賓籍)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 律師( 法扶 律師)
李奇芳 律師(法扶律師) 黃昱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22號、108年度偵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URELIOARAFILESFRONDA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AURELIOARAFILESFRONDA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及常人面對重罪追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述與其他證人證述多有不一,部分並與卷內證據不符,應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其犯罪情節重大,不能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擔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10月7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供述之犯罪情節與證人及卷內證據仍有明顯不符之處,有待後續調查以釐清案情,況被告係外籍人士,在國內無固定住居所,於本案案發後數日持續在案發船隻上與前往逮捕之員警僵持,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衡酌被告所涉殺人罪等犯嫌,侵害他人法益重大,對於社會治安危害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尚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有效替代方式,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事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108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所述仍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可認有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之虞,是應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