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告 侯素珠 被告 徐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本件原告以徐摯翔為被告提起本訴,惟被告徐摯翔為民國00年0月生,現無訴訟能力,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之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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