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財團法人兩傳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 宋雲揚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傳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房屋暨附近庭院、道路、圍籬、駁崁內球場、花園、水溝等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系爭不動產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05萬4,000元(參永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
10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3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9萬4,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