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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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AURELIOARAFILESFRONDA選任辯護人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URELIOARAFILESFRONDA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URELIOARAFILESFRONDA(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10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再於109年12月28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至11
0年3月7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為外國人,在本國無固定居所,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