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告 廖張玉梅 原告大豐豐富宮福德祠民俗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述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 林綵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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