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高凡 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凡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21,503元正未給付,其中19,192元為消費款;1,911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812元│104年3月24日起至│17.85%│無│無││││清償日止││││├─┼─────────┼──────────┼──────┼──────────┼──────┤│2│4,682元│104年3月24日起至│18.85%│無│無││││清償日止││││├─┼─────────┼──────────┼──────┼──────────┼──────┤│3│698元│104年3月24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