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乙○○己○○甲○○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庭期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
一、原告應提出或說明以下事項:㈠被告92年9月29日申請信用卡之契約條款。
㈡依本院卷第46頁被告94年7月之消費明細,其中記載一筆
37萬5261元之款項,又扣除38萬9547元之款項,其意義為何?是否指原告先抵償被告通信貸款之部分後,仍有剩餘,並用以抵償被告之信用卡帳款?㈢計算至94年6月9日,被告共積欠貴行信用卡帳款若干?該
帳款其中有若干循環息及違約金?㈣被告94年6月9日以後,不計入循環息及違約金,其總共刷
卡金額為何?如前開大眾銀行代償之部分,先抵償信用卡帳款之部分,則至起訴之日,被告積欠貴行多少信用卡帳款(並請說明違約金之數額及其計算方式)?㈤原告所發行之各式信用卡,其循環利息之計算是否均有不
同?並請提供原告發行各式信用卡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供本院參酌。
㈥貴行發行之信用卡利率,何以較短期貸款或有擔保貸款之
利率為高?如其成本費用較高,並請說明其成本、利潤為何?㈦又本件現金卡之請求,循環息若與違約金相加,有無可能
超過年息20%?如超過年息20%其法律上之理由為何?
二、被告對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之金額爭執,究竟僅對積欠消費款之部分爭執,抑或循環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亦有爭執。如後者亦爭執,並應提出該部分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供本院審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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