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76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珍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