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保溫水壺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38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而扣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保溫水壺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在網路上販賣上開扣案仿冒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3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保溫水壺1個(警購證物),確係仿冒之商品,有該扣案物品照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紙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