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建字第78號原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三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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