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溫光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5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4月28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朱嘉川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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