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
被 告 乙○○
弄4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330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一樓房屋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返還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
以新台幣參佰陸拾參萬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巷○○弄○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約租期自
民國91年10月1日起至94年9月30日止,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二萬五千元,詎被告一直遲付租金,迄至租期屆滿
共積欠租金五十五萬元,租期屆滿前原告即去函被告表明不
再續租,並請求被告租期屆滿返還系爭房屋並支付租金,詎
被告仍不予理會,依租約第6條、第12條約定,被告於租期
屆滿時如不遷讓交還房屋,原告每月得請求按租金五倍計算
之違約金至遷讓完畢為止(即每月十二萬五千元),被告並
應賠償律師費用(本件為八萬元),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被他人倒債上億,並非蓄意欠繳租金,其在追
到錢後會馬上償還,最遲6個月會將房屋返還,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律師函等件為證
,被告亦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惟本件租期既已屆滿,原
告亦未同意續租,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