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856號
原   告  黃世偉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27
,000元,備位聲明請求減少返還價金13,5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之金額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
2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