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5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訓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是以當
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
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
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
請求清償債務,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起訴
前即102年3月5日死亡,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足憑,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
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
序即非適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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