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世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1│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罪名│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4月28日│105年06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963號│第8009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50│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8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8月10日│105年08月29日││├───┼────┼──────────┼──────────┼──────────┤││││││││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50│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80│││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9月06日│105年10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