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211號聲請人 鄭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行中關於「臺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