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哲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新臺幣(下同)郵務送達費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43×10=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民國109年5月至同年9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擔任品成汽車百貨商行之負責人期間為何?
四、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聲請人應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應以109年6月19日所遞之
更生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之明細,抑或為以新北市最低生活標準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為計算標準?㈡房屋租金每月7,333元:應提供「最新」且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㈢貨款成本88,655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費用支出原因?其為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抑或為聲請人所積欠債務?若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每月支出金額為何?若為聲請人所積欠債務,聲請人應增列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至債權人清冊,並補繳郵務送達費430元。
七、就聲請人之長女 葉宸希 、次女 葉芷妍 扶養費支出每月各8,050元,應陳報其長女葉宸希、次女葉芷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聲請人之長女葉宸希、次女葉芷妍之另一扶養義務人,是否為聲請人之配偶 許筱玟 ?聲請人與其配偶許筱玟就扶養費支出分擔比例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