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6號抗告人 潘三郎 上列抗告人及相對人 簡明捷 、 簡懋彥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
176號裁定(即駁回其退還訴訟費用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