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嘉慧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更多裁判書